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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

    案件类型: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2013年6月15日、9月1日,原告王XX为其子小王在被告中国人寿处分别投保了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国寿学生儿童保险,2014年6月6日原告之子小王溺水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王XX向被告索赔,因不能提供小王之母邓卫连的准确身份 信息及下落,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应当享有的份额2.5万元,对小王母亲的份额要求其母自行索赔。原告找到我所,我所接受此案后,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5万,其中小王母亲的份额2.5万由原告代管。旺苍县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旺苍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王XX保险金2.5万元:二、被告给付被保险人小王之母邓卫连保险金2.5万元,指定由原告王XX代为保管。

    案件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保险人小王死后,其母邓卫连应当继承的保险金如何理赔,原告王XX是否可以代为管理。原、被告双方对所签订的前述两保险合同及约定保险金额均无异议。当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无法确定的,被告人小王因意外死亡后,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共计5万元,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之诉请,理应得到支持。原告王XX系小王之父,案外人邓卫连系小王之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等额继承。本案中因邓卫连下落不明,身份信息不准确,致被告无法通知其继承该保险金,但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根据《继承法》第24条之规定,本案中因邓卫连下落不明,无有效身份信息,其出走时与本案原告相对亲近,故其应继承的保险金由原告王XX代为保管较不妥当。确定遗产保管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各继承人之间共同商定;二是由有关单位指定。遗产保管人最好是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在没有这两种人的情况下,才能由被继承人所在村(居)委会保管。因而,原告要求确认由其代为保管邓卫连应继承的保险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信,从而有效避免了被告保险公司怕理赔了邓卫连来找麻烦;又避免了原告担心邓卫连已走七、八年了,肯定不会回来,也无法理赔,小孩死后得不到应有的金额赔偿,就便宜了保险公司两方的担忧。采取及增加一项请求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 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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