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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四川普法网

    原告韩ⅩⅩ、余ⅩⅩ等五人诉被告旺苍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旺苍县公平养护管理二段、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旺苍县人民法院以(2015)旺苍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被告旺苍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旺苍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赔偿原告韩ⅩⅩ等五人东及520469.9元。二、被告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均答辩对李ⅩⅩ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2014年10月29日李东升驾驶车辆在盐河乡西崖滩路段遭遇山体落石砸中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本案是否属于因道路维护、管理瑕疵致他人损害,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1、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遇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不能预见”应当是根本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旺苍县盐河乡西崖滩傍山路段属于易落石路段,多处地段悬挂了“落石地段注意安全”的警示牌,管理者对于可能会发生崖石脱落致行人、车辆损害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仅仅是心存侥幸,放任事故的发生,本案不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事发路段旺苍县盐河乡西崖滩路段属于县道路,是供车辆、行人走的基础设施,属于公共服务产品,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驶行政管理职责。旺苍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属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为旺苍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级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事发地盐河乡西崖滩路段。因此,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事发路段法定的管理者,旺苍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作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授权的管理者,二者对事发路段均负有管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那么,旺苍县交通运输局、旺苍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是否存在维护、管理上的瑕疵?该养护段在可能有落石的旺苍县盐河乡西崖滩傍山悬挂了“落石地段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就已经预见了山体崖石随时可能坍塌,会直接威胁着公路上的车辆行人安全。但警示牌设置的大小,悬挂的位置及特殊天气能见度等瑕疵,是警示牌设置的局限性,且仅仅依靠该手段,希望过路的车辆及行人见到警示牌后注意避让,以实现消除隐患、避免损害,达到其职责要求的确保公路畅通及行人安全的目的,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未实质上履行加固或清理易脱落山石保障公路畅通的职责,属于管理上的瑕疵,应当承担致他人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其辩称的仅承担公路两侧1米范围内公里用地管理养护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与旺苍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共同的管理瑕疵致他人损害,且难以区分责任大小,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没有管理、养护的职责,已经依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尽到了安全排查、报告的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李东升在本次事故发生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 吴治国 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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