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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6-05-11 来源:四川普法网

    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自被告杨某外出做工程后,对原告张某及儿子漠不关心。2010年10月1日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原告张某一直试图找寻被告杨某的下落,几经周折仍一无所获。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受诉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十余年感情尚可,但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五年多,对家庭没有尽责,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准予原、被告离婚。

    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可否适用公告送达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第一种情况,用公告送达加缺席审理可以解决问题。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对第二种情况,被告既不愿意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可以用缺席判决的方式解决。

    本案中,被告杨某自2010年10月1日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原告张某不知被告杨某下落,无法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被告杨某进行公告送达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即可缺席审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有部分公告离婚案件在结案一段时间后引发了一些后遗症,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近两年受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在外打工的人也纷纷返回原籍生活,这些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当慎重处理公告离婚案件。(平昌县司法局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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