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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6-05-11 来源:四川普法网

 编者按:

    一直以来,工伤赔偿案件程序多、时间长、索赔难。尤其是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存在,用工情况十分复杂,更让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索赔难上加难。2016年新春伊始,受援人游某领到了20万元工伤赔偿款,这是全市首例未经工伤认定而获工伤赔偿的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索赔另辟捷径,为今后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遭遇工伤索赔无门

    2014年3月,57岁的游某到伍某承包的某饲料厂钢结构安装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4年4月27日,游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移动架倒塌砸伤其头部,包工头伍某将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去医疗费用6.9万余元。出院后,游某意识、行动、语言均有障碍,无法劳作,吃饭穿衣需要人照料。游某家人找到伍某索赔被拒,找到工程承包方眉山某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索赔,公司以其不是自己的工人为由拒赔。游某及家人陷入绝望。

    二、维权道路一波三折

    索赔无果,自己手头又没有一点证据,游某家人只能向工会、妇联、信访、政协等多部门求助,后转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2014年7月18日,游某儿媳彭某详细叙述了父亲工伤拒赔的遭遇,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当日指派援助律师办理。经援助律师了解,游某所在工地工程系公司从眉山某饲料厂承包,公司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伍某。游某无工作证、工资卡及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无任何证据证明与伍某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先后到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住建局和眉山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均未查询到公司用工备案登记、工程建设报备和购买建工保险等情况,维权陷入僵局。律师没有放弃,抱着在庭审中寻找转机的想法,7月24月,向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波三折。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承认承包了饲料厂的钢结构工程,但提出不认识游某,没有雇请其工作。援助律师当庭申请调取饲料厂施工备案登记资料,由于该工程并未报备,公司只得承认将工程分包给了自然人伍某,并陈述了伍某招录游某工作的事实。仲裁委依法确认游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一审庭审中双方就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行了激烈争论,援助律师认为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理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但法院没采信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败诉,判决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游某与家人很困惑,为什么同属一个国家,对同一事实,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援助律师及时做疏导工作,同时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支持上诉。二审庭审中,律师坚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提出三点代理意见:一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有法可依。二是参照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就《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答记者问时列举的“张成兵工伤认定”案例。三是2014年11月前,我市市区两级法院对案情相同案件的生效判决,均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应当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但二审法院仍未采信援助律师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工伤索赔柳暗花明

    面对一审、二审均败诉的结果,游某家人难以接受,请求律师一定要给他们伸张正义。律师更没有放弃,鉴于伍某下落不明,且游某及家人对伍某身份信息一无所知,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条件不具备。援助律师又对判决书反复研读,同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书中写有“公司与游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影响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援助律师从中看到了一线希望。只是在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全市没有先例,援助律师只有再次试一试。一方面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引导游某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按照工伤标准评残和护理依赖鉴定,游某被评定为工伤六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援助律师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赔支付工伤赔偿款。开庭后,法官十分为难,未经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判赔工伤赔偿,眉山史无前例,游某家人、援助律师都忐忑不安。律师据理力争,一审法院终于认可了援助律师的观点,判赔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赔付游某各项工伤赔偿款27万余元。当游某与家人拿到判决书时,热泪盈眶。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2016年新年伊始,游某终于拿到了20万赔偿款。为表示感谢,游某及家人将一面镌刻着“捍卫正义 维护公平”的锦旗送到市法律援助中心。

    点  评:本案是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案件。难点在于,对违法分包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在较大分歧,造成裁决结果的不同。在无先例的情况下,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获得工伤赔偿。本案的意义在于,助推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工伤索赔类案件出台新的审判指导意见,为工伤索赔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维权时间。援助律师在办理此案件时,认真负责,执着专业,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眉山市司法局 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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