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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6-05-11 来源:四川普法网

    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以及逮捕的替代作用,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作为审判机关,在考虑量刑时就必须注意到这一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青川县竹园镇,在场镇寻找作案目标,以需找人收养小孩为名与受害人鲜某某进行交谈,被告人宋某某以掉包的方式盗走了受害人鲜某某的挎包,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399元。2016年3月4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量刑考虑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属于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曾于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再犯案时正在考验期间,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承办该案的法官还发现该被告人曾在第一次犯罪的判决宣告之前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否应当折抵刑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分为普通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法条可知,仅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能够折抵刑期,那么,究竟什么样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根据文理解释,一般的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至于此处的“住处”应当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只要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固定居住的生活场所均可以视为其住处,除了自己或夫(妻)有房产证的住所,还包括其父母、子女的房屋,亦包括租住的房屋,除此之外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固定住处里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看管、限制人身自由, 均可以归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被告人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呢?

    青川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为了全面了解被告人在第一次犯罪判决之前被监视居住的情况,首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退回补充侦查函,要求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先前被监视居住的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其次亲自到青川县看守所提出被告人作询问笔录。综合两方面搜集到的证据,最后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12月14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分局下达了监视居住决定书,由昭化区公安分局太公派出所负责执行,指定地点为当地一小旅馆,执行期间由公安民警专人负责看管,2013年6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由此可知,被告人宋某某曾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74日。

    查明了被告人先前被监视居住的具体情况,青川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曾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74日折抵刑期,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为87日。

撤销缓刑,如何折抵刑期数罪并罚?

    关于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撤销缓刑如何进行数罪并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刑期范围,但并没有明确如何计算数罪,《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至于在缓刑考验期再犯罪如何数罪并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宋某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撤销缓刑,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先减后并”。另一种意见认为宋某某先期被羁押的时间不属于已执行的刑罚,撤销缓刑,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先并后减”。哪种意见更为正确?笔者认为,众所周知,缓刑考验期间,刑罚并没有执行,先前羁押只是为了方便刑事诉讼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关于缓刑期间再犯罪笔者更偏向于直接进行并罚,并罚以后再减去先前被羁押的期限,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回到本案,青川法院承办法官选择了“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从而决定执行刑罚一年四个月。

    以上是一个实践案例引发的思考,关于监视居住目前还有很多群众不能够准确理解其意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一,如何折抵刑期也被广大群众所关注,只有彻底了解该制度的正确含义,才能够更好的维护群众的自身利益,司法机关也能够更公正的裁判案件,期待国家法制更加完善。(青川县人民法院 徐萌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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