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男和杨某女都是农民,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从村里承包了6亩地。现张某和杨某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其他的财产都已分割明白,但承包的土地双方不知道能不能分割,该如何分割?二人询问了村里的干部,但村干部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说法,只说这种事情只能自行协商处理。
张某、杨某如果离婚了,这块地该怎么处理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律师说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有下列几种方式可以参考:
(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由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
(4)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予以共同分割。(平昌县司法局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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