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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5-08-13 来源:四川普法网

    【简要案情】

    因四川省合江县的李某欠龙马潭区的曾某铲车租赁费4万元,经曾某多次向李某催收也未果。于是曾某委托合江县XX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的律师提出曾某是龙马潭区人,而其代理人胡某是合江县XX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某不在胡某所在法律服务所所在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胡某不能代理此诉讼案件。

    【争议与评析】

    法院对胡某能否代理此案件,存在着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多数法官认为胡某有权代理此案。理由有二: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指相对的双方。第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①。以上表明只要原、被告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有权代理诉讼案件。因此,虽曾某不在合江辖区,但李某在合江辖区,胡某仍有权代理该诉讼案件。

    第二种观点:少数法官则认为胡某无权代理此案件。原因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司法部《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第六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从而可以看出立法的初衷就是为法律服务所所在辖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当事人一方”应理解为是指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一方,而不是没有建立代理关系的对方,没有建立代理关系何以称为“当事人”?将“当事人一方”理解为被代理人一方是符合立法初衷和本意的。故曾某不在胡某所在法律服务所的合江辖区内,胡某无权代理该诉讼案件。

    笔者认可第一种观点。(合江县人民法院 杨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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