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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广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发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发布广告,司法鉴定人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四条 发布广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的;
(二)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处罚已经期满的。
第五条 广告发布内容可包括: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
(二)依照法律和登记核准的项目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机构鉴定人员的人数、人员的技术职称、学历的分布或比例、荣获的荣誉,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和完成的科研课题内容、取得的技术专利等。
第六条 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具有虚假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三)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等内容;
(四)涉及自我赞美内容;
(五)关于鉴定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六)不收费或少收费的内容;
(七)贬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内容;
(八)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布执业广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四川省司法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执业广告中发布或变相发布未经登记设立有关分支机构内容的;
(二)刊登超越登记核准项目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布广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的处分。
第十条 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遵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川司法办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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