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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维护司法鉴定活动正常秩序,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助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鉴定人助理,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备案的本专业范围内,辅助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第四条 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对鉴定人助理及其鉴定辅助业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鉴定人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鉴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鉴定人指导下,辅助鉴定人办理本专业范围内司法鉴定案件;
(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四)具备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鉴定人助理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按照鉴定指导人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
(三)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鉴定业务培训;
(五)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和出庭;
(六)不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人助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辅助工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鉴定人助理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司法鉴定相关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第九条 鉴定人助理持《四川省鉴定人助理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辅助工作。
《四川省鉴定人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条个人申请鉴定人助理证,应当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四川省鉴定人助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人助理证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鉴定人助理证自然失效。需要继续担任鉴定人助理的,可申请换发新证。
鉴定人助理证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备案有效。
第四章 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试行办法,指导和管理鉴定人助理:
(一)负责对鉴定人助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鉴定人助理违法违纪的辅助业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组织开展鉴定人助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四)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继续教育;
(五)组织开展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对鉴定人助理履行以下自律管理职责:
(一)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专业培训;
(二)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专家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
(三)对鉴定人助理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按照以下要求管理鉴定人助理:
(一)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鉴定人指导鉴定人助理;
(二)制订鉴定人助理管理的专门制度,规范鉴定人助理的行为;
(三)教育鉴定人助理遵守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督促鉴定人助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人助理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
(五)对鉴定人助理的鉴定业务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六)建立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应详实记载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参与鉴定业务活动情况和对鉴定人助理考核情况。
指导鉴定人助理的鉴定人名单应事先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人助理的助理期一般不少于五年。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助理期不少于二年, 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助理期不少于一年。具有国家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鉴定人助理,助理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鉴定人助理参与鉴定的案件的数量应列为业务考核的主要指标。
鉴定人助理在助理期内,参与鉴定的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数量: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60件;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20件;
(三)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司法鉴定不少于10件;
(四)其他类司法鉴定不少于10件。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对鉴定人助理参与鉴定的案件数量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鉴定人助理的助理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鉴定人助理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情节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鉴定人助理不遵守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不履行鉴定人助理职责的,由所在鉴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其鉴定人助理证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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