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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3日)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还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设立公证机构,由各县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各县法行政机关持上述申报材料向www.28365-365. com提出申请;
(二)www.28365-365. com初审后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材料预审: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
www.28365-365. com公证律师工作科
八、联系方式:
电话:0837-2821135
传真:0837-282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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