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社会政治大局持续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红原县司法局不断创新、探索切合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
“一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审理,其纠纷对整个社会面影响程度。审理过程坚持“三个标准”原则。即:不予受理标准、可以受理标准、移交相关部门标准。不予受理标准指其矛盾纠纷超出调委会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可以受理标准指矛盾纠纷已经对整体社会面构成某一方面影响或者属于影响社会面稳定的民事案件;移交相关部门标准指该矛盾纠纷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刑事案件级别,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受理。
“二受”:对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依照人民调解程序进行受理。
受理过程坚持“三个必须”原则。即:必须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申请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关材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
“三查”: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坚持“三个清”原则。即:查清事实;弄清依据;清楚程序。查清事实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必须查实清楚;弄清依据指查清矛盾纠纷前因后果后根据哪条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条款进行调解;清楚程序指矛盾纠纷当事人必须清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
“四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个尊重、三个做到”原则。“三个尊重”: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矛盾纠纷事实;“三个做到”:做到公平公正、做到清正廉洁、做到耐心劝导。
“五访”:对成功化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
回访必须坚持“三个方式”原则。即:专人负责方式、定期走访方式、集中座谈方式。制定专人对矛盾纠纷化解后进行定期回访,组织纠纷当事人开闸集中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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