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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你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 享有的权利
1. 除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外,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
2. 认为公证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3. 因公证机构过错撤销告知书的,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公证费,公证处和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可以酌情退还公证费。
4.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5. 对公证书涉及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承担的义务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监护人代理。
2. 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陈述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 按照《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缴纳公证费。
4. 公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做出说明或补充证明材料。
5. 公证机构对你提供的证明材料、实物证据进行摘抄、复印(复制)、照相、作文字描述记载的,经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 明确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以上告知书本人已阅读。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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